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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间有什么限制?

交通事故处理时间有什么限制?

1天前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必须在预定调解时间前一天通知承担调解工作的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4. 2天内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检查评价结果后2日内,将检查评价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 3天内(3天前)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查评价结论副本后3日内要求重新检查评价。


2.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检验、鉴定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和鉴定结论后3日内再次委托检验、鉴定和鉴定。


3.接到报案后,经调查不立案的,不立案依据、当事人权利等事项将在3日内移交报警人。


4、需要检查评估的,必须在检查评估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原件后3日内或者限期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官。官方文件传输函。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并在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六、5天内


1、需要检查评估的,自现场勘察之日起5日内,聘请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2、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驾驶证。


3.需要检查、评估的,必须在检查、评估或者复检、评估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7、7天(7天内、7天后)


一、对七日内无人认领或身份无法确定的不明尸体,应及时在当地(市)报纸上公开。


2、交警自调查现场之日起7日内,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后7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破解


八、10天(10天内、10天后)


1.当事人在交通事故现场不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后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机关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0日内通知。


2、需要延期检查鉴定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查评估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3.报纸刊登不明尸体鉴定公告,自刊登之日起1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交通部门负责人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处理尸体。


4、检查完毕后,必须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安葬。


五、无主车辆脱车逃逸,或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未接走的(事故车辆),按《道路》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6.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发生肇事逃逸的交通事故,必须在抓获逃逸人员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找不到逃犯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请求提供交通事故证明的,可以自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证明。


七、债务人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债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可以在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请求。 .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后10天。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死亡的,从葬礼结束之日起算;如有受伤,从治疗结束之日起计算;将开始


9月14日(两周)


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嫌疑人,自刑事立案之日起2个工作周内未被逮捕,符合刑事逮捕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网上通报手续。


十、20天内


检查和评估将在20天内完成。设区的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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